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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量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上传时间:2020-04-13 阅读数:

中国计量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中量大学位〔2019〕4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硕士学位授予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种类、领域,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执行,并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中的学生录取注册学科(领域)为准。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校有关学位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审议学位授予人员名单,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处理授予学位争议等其他事项;

(五)审议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和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六)评估我校学位授予质量;

(七)审议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培养方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举行春、夏、秋季 3 次会议。闭会期间,授权主席和副主席处理应急事务。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主席召集。学位办公室每年应将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报浙江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学位申请

第六条 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学习掌握有关学科或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论文答辩,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具体条件如下: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二)应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本学科(领域)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实践环节和必修环节,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须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的 4 年内完成本学科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考核合格,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三)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应取得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具体要求如下:

1.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应以中国计量大学为第一单位,第一或第二作者(导师第一作者)在《中国计量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期刊目录》(入学当年版)或国际期刊上公开发表(含录用)学术论文 1 篇,或会议论文被 SCI、CSSCI、EI、CPCI-S 等检索 1 篇,或授权发明专利 1 项。各学位授权点可制定高于此基本要求的科研业绩要求,硕士学位授予应执行各学位授权点的科研业绩要求。

2.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取得如下条件之一

(1)以中国计量大学为第一单位,第一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为导师)授权(含公开)发明专利 1 项,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1 项、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1 项,或在《中国计量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期刊目录》(入学当年版)或国际期刊上公开发表(含录用)学术论文 1 篇,或会议论文被 SCI、CSSCI、EI、CPCI-S等检索 1 篇。

(2)以中国计量大学为第一单位,作为团队第一负责人参加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定的“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项目,或全国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举办的研究生系列竞赛,或学校认定的 A 类竞赛,获全国三等奖及以上或省级一等奖及以上。

(3)以中国计量大学为第一单位,第一或第二完成人(第一完成人为导师)获省级及以上或全国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优秀研究生教学案例。 各学位授权点可制定高于此基本要求的科研业绩要求,硕士学位授予应执行各学位授权点的科研业绩要求。

3.同等学力人员参照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科研成果要求执行。

(四)硕士研究生应熟练应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学科(领域)的文献资料。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其英语水平应达到以下条件:

1.学术学位申请者应通过国家英语六级(成绩不低于总分的 60%),或者托业(TOEIC)、托福(TOEFL)或雅思(IELTS)考试成绩不低于总分的 60%;

2.专业学位申请者应通过国家英语四级(成绩不低于总分的 60%),或者托业(TOEIC)、托福(TOEFL)或雅思(IELTS)考试成绩不低于总分的 50%。

英语水平未达到上述要求的硕士研究生,其科研业绩突出者(指在完成学位授权点培养方案规定科研业绩基础上,再完成学校规定基本科研业绩 1 项及以上),经学院教授委员会认定可提出学位申请。

第七条 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者,其学位申请按照《中国计量大学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及学位授予管理办法》办理。

第四章 学位授予

第八条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向学科(领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核后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复核公示 3 天无异议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学位授予决定并发文公布。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授予学位的日期以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日期为准。

第十条 未达到硕士学位申请要求,而暂未授予学位者,在毕业后两年内达到硕士学位申请要求者可重新提出学位授予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一)学位论文或科研成果有抄袭、剽窃、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三)同一篇硕士学位论文已向其它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授予申请者。

第十二条 对于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学位获得者在学期间有严重舞弊作假及违纪行为,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研究生以录用学术论文申请并获授予硕士学位,其学术论文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发表,逾期未发表者,可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撤销其硕士学位。

第十四条 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者,其学位授予按照《中国计量大学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及学位授予管理办法》办理。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学位授予审核结果后,申请人若有异议,应在结果公布后 15 天内向学位办公室提出申诉。学位办公室收集各方面的情况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通过学位授予审核,但学位授予过程中出现不公和学术错误等而引起的异议,由学位办公室负责调查,报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计量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

细则》(中量大学位〔2018〕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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