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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上传时间:2020-04-13 阅读数:

中国计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中量大〔2017〕108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培养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 41 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中国计量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规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四条 学生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既往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校或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教育批评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给予学生处分期限应为 6 到 12 个月,其中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 6 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 9 个月,留校察看期限为 12 个月,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算起。处分尚未解除,又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限一般为原处分尚未执行完的期限与新处分设置的期限之和,处分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处分期限满,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以解除处分;有突出表现者,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毕业班学生若处分解除之日迟于毕业之日的,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处分未解除前,学生不得参加各类奖学金及荣誉称号等评选。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条 违反校纪校规,须严格按违纪行为相适应的处分条款进行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轻或减轻处分(一般逐级减轻一档处分):

(一)主动交待违纪错误,积极协助组织查清违法违纪事实;

(二)主动提供情况,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查证属实;

(三)违纪后有主动采取消除影响、挽回损失、减轻违纪所造成后果的行为;

(四)其他应予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捏造事实,或者拒不承认错误;

(二)干扰、妨碍组织调查处理行为; (三)在校期间已受过违纪处分;

(四)违纪群体中的为首(组织、策划)者;

(五)对证人、相关工作人员等进行威胁、恐吓、侮辱、殴打等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应予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八条 反对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参加邪教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者;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尚未造成恶劣影响,经教育尚能改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因违法行为被国家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盗窃、侵占、诈骗、敲诈勒索、哄抢、抢夺或损毁公私财物的,除退赔外,视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侵占、诈骗公私财物的:

1.作案价值在公安机关立案标准以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立案标准及以上或多次作案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结伙作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明知或应知是赃物而购买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利用他人遗失的信用卡、校园卡等窃取现金或进行消费的,按本条第(一)

款给予处分;

(三)敲诈勒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哄抢、抢夺或抢劫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破坏绿化、公用设施,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或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侵犯、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视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散播属于国家机密的各种信息,制造、散播政治谣言,发表、散播危害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学校保密制度,对外泄漏应保密的学术内容、事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恶意骚扰或诽谤、恐吓、辱骂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谋取私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伪造、变造或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等,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非法持有、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除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医疗费用等外,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或行为挑逗、侮辱、威胁他人,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引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轻微伤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轻微伤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打架事件已终止又报复他人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持械威胁、打人者,比照本条第(二)款处分;

(五)不听从管理并殴打执行公务、实施教育管理的工作人员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结伙斗殴(打群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其他参与者,根据情节参照本条其他款项给予从重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窃取相关资料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系统瘫痪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或为赌博提供条件(含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等)的,除没收赌资、赌具外,视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组织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

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的,参照有关条款从重处分。

第十六条 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及其他非法书刊、图片、音像制品等的,除没收上述物品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注射)毒品或容留、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猥亵、调戏、骚扰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卖淫、嫖娼行为的当事人及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除没收上述物品外,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含在建筑物、公用设施上乱涂乱画、违章张贴,乱扔废弃脏物等),不听劝阻或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不听劝阻的,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职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为首或组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学校学生公寓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公寓内留宿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学校学生公寓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或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居住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或出租学校学生公寓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在学校学习或生活区内大声喧哗、恶意起哄,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经教育批评仍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未经批准在校内从事销售(推销)、旅游中介、交通售票或客源组织等营利性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引发纠纷或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受损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在学校内穿戴宗教服饰、进行宗教活动的,经劝阻无效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组织者或起主要作用的人员,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未获得批准,擅自组织同学外出集体活动,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患有传染性等疾病,隐瞒病情或拒不接受治疗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或擅自挪用消防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和器材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校内私自存放或使用违章电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或违章用电、用火以及私自储存或使用危险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危险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作伪证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纪事件的目击者隐瞒事实真相或有作伪证行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纪事件的参与者故意作伪证,参照相关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三)目击者受威胁、胁迫而进行隐瞒真相或作伪证的,可视情节予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未经请假未获批准而没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按旷课论处。一学期内旷课在 10 学时以内的(旷课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给予通报批评。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或连续旷课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 10-29 学时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 30-49 学时或连续旷课 1 周以上 2 周以内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请人代课的,一经查实,给予请人代课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给予代课者警告以上处分。经劝阻无效,再次出现代课的,加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考试中作弊或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根据《中国计量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办法》,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认定为违反考场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认定为一般考试作弊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被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被认定为特别严重考试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等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在处分未解除前,再次违反学校校纪校规的,加重处分。对屡教不改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本办法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以根据最相类似的原则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与程序

第三十条 处分权限与程序

(一)学生发生违纪事件,一般情况下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应在一周内提出处分意见。本科生处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研究生处分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特殊情况由学生处或研究生院直接提出处分意见;

(二)给予学生记过以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经学生处(研究生院)和相关部门(因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经教务处;因违反国家和学校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经保卫处)复核,会签同意备案,报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签发后,由学校发文公布; (三)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所在学院和相关部门(因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由教务处;因违反国家和学校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保卫处;因违反学生

公寓管理规定的由公寓管理部门;因违反保密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学校保密工作办公

室)查清事实,相关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理决定建议,经学生处(研究生院)

和相关部门复核会签,报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签发后,由学校发文公布;

(四)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相关学院查清事实、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理建议,经学生处(研究生院)和相关部门(因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

律的经教务处;因违反国家和学校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经保卫处;因违反学生公寓管理

规定的由公寓管理部门)复核会签,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

导签发后,由学校发文,并将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

案;

(五)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留校察看、开除学

籍两种处分,在学校处分前,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视情况,按照《中国计量大

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安排听证会,允许学生到会申辩。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处分期限到期,学生可以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处分期限内的表现进行认定,并作出是否解除处分的书面处理意见,学生处(研究生院)审核后,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违纪处分,应当出具书面的处分决定文件。处分决定文件一式三份,受处分学生本人的 1 份按《中国计量大学学生处理决定书送达程序》送

达,1 份送交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存入受处分学生档案,1 份留学校备案。处理、处

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

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

等公告方式送达。学院在收到受处分学生的处分决定文件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

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它必要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必须齐全,存档保留。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除了处分决定文件外,还应包括本人检讨、事件经过、旁证材料、证人证言和详细的时间、地点以及处理决定等原始材料。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申诉与听证

第三十六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受处分学生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受处分学生拒绝在送达通知上签字或由于特殊原因处分决定文件无法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的,以学校公布之日算起),根据《中国计量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 对受处分学生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根据《中国计量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中国计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中量大〔2016〕91 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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