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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量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
上传时间:2020-04-13 阅读数:

中国计量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

(中量大〔2017〕9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教学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是研究生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门

知识的重要途径。建立规范的课程教学管理制度,是提高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 学校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院为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

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宏观管理及全校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的协调和管理,并组织研究生课程建设和各类研究生课程教学的评估、检查工作,组织管理研究生课程教学改革研究和实验。各学院作为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实施主体,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课程教学与管理工作。公共课教学由公共课开课学院负责实施。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研究生课程须满足对研究生培养目标的

达成度,反映学科发展前沿,内容相对稳定。硕士生研究生课程既要考虑与本科生课程的衔接,更要注意与本科生课程的区别,内容要有足够的深度。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要满足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要求。

第二章 课程安排

第四条 研究生院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和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制订开设课程

计划,协助学院布置教学任务。

第五条 研究生院和各学院分别承担研究生公共课和专业课的课程安排。课程安排要求确

定上课时间、任课教师和课程容量等信息,上课地点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每学年集中两次安排研究生课程,分别在每学期结束前一月内安排下一学期的研究生课程。

第六条 研究生院负责网上编制全校研究生课程表,并于每学期结束前在网上公布下学期

课程安排结果。课程表一经排定,原则上不能更改,并严格执行,以保证课程教学秩序的稳定。

第三章 课程开设及取消

第七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须定期修订。各学院要根据研究生培养目标和要求,

认真修订培养方案、梳理课程体系,经学院教授委员会论证通过、校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凡在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列出的课程属研究生课程。凡未列入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

程,不属于研究生课程,所修课程不计学分。硕士研究生选修本科课程不计学分。

第九条 新增研究生课程与已开设课程内容不得重复。

第十条 计划新增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须填写《中国计量大学研究生课程开课申请表》,

并按要求提供完整的课程设计。学院应组织专家对申请新增课程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新增课程经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后,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审定通过的新开课程方可列入研究生课程目录。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选修课程要达到一定人数才能开课。原则上校级公共课选课人数在

10 人以上(含 10 人),学科课选课人数在 5 人以上(含 5 人)的课程方可开课。连续 3 年累计选课人数达不到开课要求或任课教师连续 2 年不开的课程,该课程在修订培养方案时原则上应予以取消。若须重开,则按新增课程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任课教师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一般应由教授、副教授、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及其他相

当职称的人员担任,个别课程经学院同意也可由具有 5 年以上本科教学经验的不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担任。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课程教学大纲。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按课程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在开课前将教学大纲、教学日历交学科

或专业领域审批后,由学院交研究生院备案。凡列入课表的课程必须按时开课,任课教师不能随意停课或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上课教师、时间和地点的,应提前 2 日填写《中国计量大学研究生课程调课申请表》,经学院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后,交研究生院审批,获得批准后由任课教师通知上课学生调课更换的时间和地点。每学期每门课程的调课次数累计不超过 3 次。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配合学院和研究生院做好开课、选课、课堂考勤、考试安排、成绩

登记、教学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在课程教学环节有违规者,按《中国计量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应以生为本,教学内容应注重前沿引领和方法传授,加强方法论学习和训练,教学方式应体现研究生的主体地位,鼓励任课教师进行团队授课,促进研究生、教师之间良性互动,提升研究生自主学习能力。

第五章 课程考核

第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原则上学位课程须进行考试,可采取开卷笔试、闭卷笔试、口试加笔试等不同形式,部分学位课程可根据课程目标及特点由任课教师选择考核方式;选修课可选择考试或考查方式,考查可采用课程论文、调研报告、社会实践等形式。

第十九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试题格式须符合《中国计量大学研究生课程试卷格式》要求,

内容要符合教学大纲要求。所有任课教师和命题人员都应该严格遵守试题保密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试题应有适当难度和题量,研究生的课堂考试时间一般为 120 分钟,不得任意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第二十条 研究生院负责安排全校研究生公共课和学科学位课的考试,学科选修课程的考

试由各学院负责安排。考试安排一律于考前在研究生院网站上公布,公布后不得任意变动。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任课教师应提前向学院申请,经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备案。监考教师应严格执行《中国计量学院监考教师职责》。教师有违规者按《中国计量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研究生院与各学院组织巡考。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或虽经批准但逾期未

办续假手续未参加课程学习者,以旷课论处。研究生旷课视情节轻重按照《中国计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等予以处理。凡缺课时间超过课程规定学时的 1/3,或未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课程环节者不得参加考核。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的考场管理按《中国计量学院学生考场规则》执行,研究生

考试违纪根据《中国计量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办法》进行认定,并按《中国计量大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六章 免修、重修和缓考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在某一专业领域有过学习经历并有相应的成绩证明(英语免修另行规

定),可申请课程学习的免修以及学分认定。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学科或专业领域)组织相关人员审核、认定,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四条 若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须重修,重修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要求与同期上

课的其他研究生相同。重修后的合格成绩替换该研究生重修前的不合格成绩记录。若该门课程因故停开,研究生需修改个人培养计划选修相近课程并参加考试。若研究生已取得合格成绩则不予重修。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须事先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任课教

师和学院主管院长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并备案后,方可缓考。申请缓考的研究生,其成绩暂不登记。学校不单独组织补考,须与下一年级研究生一起考试。若该门课程因故停开,研究生须修改个人培养计划选修相近课程并参加考试。

第七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六条 究生课程成绩评定,一律采用百分制,满 60 分为及格。

二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认真阅卷。研究生课程总成绩的评定,

应根据最后的考试成绩,综合平时课堂研讨、测验、作业完成等情况加以综合评定。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结束后一周内任课教师应完成评分工作,并在网上完成登分。打印成绩单 2 份与其它课程归档材料交所在学院。如需修改研究生成绩应由任课教师本人提出修改申请,所在学院同意后,到研究生院修改。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考试课程归档材料包括课程成绩单、考场记录表、试卷分析表、考试

样卷及样卷答案、学生考试卷,研究生考查课程材料包括课程成绩单、考查情况分析报告、考查要求及评分标准、学生考查材料。研究生课程考核的期末归档材料由该课程教学所在学院负责保存,在研究生毕业五年后方可销毁。学院应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将上学期研究生课程成绩单汇总后交研究生院。

第三十条 研究生成绩由研究生院管理。研究生的成绩单、课程成绩证明由研究生院和档案馆办理。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国内外访学涉及课程学习,应体现在个人培养计划中。涉及访学的个

人培养计划确定之后,经学科或领域组织相关人员审核学院批准认定。学生访学归来应提供课程学习证明和成绩,经学院批准认定后报研究生院。

第八章 教学检查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日常评估和检查由研究生院和各学院组织实施。研究生院

组织督导组不定期检查各学院的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各学院应积极配合督导组的工作,认真听取督导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改进课程教学。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培养具有一定规模的学院应成立学院研究生教育督导组。各学院要定

期听本学院开设的研究生课程,并重点关注各学院新开的研究生课程、新上岗教师所开课程及学生有反映的研究生课程等。学院每学期组织听课不能少于 2 次,并定期组织研究生课程教学经验交流,研究解决研究生课程教学中的问题,掌握本学院研究生开课质量。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要重视研究生督导工作和研究生网上评教情况,对授课质量好的教师

可按学校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授课质量较差的教师要给予针对性的培训指导。

第三十五条 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因违反学校相关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在其所承担的教学活动及相关工作中出现失误、过错,或出现严重违背教学规律、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产生不良后果的事件及行为按《中国计量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计量学院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量院

〔2007〕66 号)、《关于研究生课程考核的管理办法》(量研生〔2008〕6 号)和《中国计量学院研究生课程调课管理办法》(量研生〔2012〕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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