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计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中量大〔2019〕76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研究生正常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正当权益,促进研究生身心健康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录取的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参加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按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培养环节,修满规定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可获得研究生毕业资格,并可按《中国计量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申请硕士学位;
(五)按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制和学习年限
第五条 我校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学制)为 2.5-3 年,具体学制见各学位点研究生培养方案。在规定学制时间内未能修满规定学分或未能完成学位论文,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全日制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不超过 4 年,非全日制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不超过 5 年。
第六条 学校安排在校外进行的科研活动和专业实践时间计入学习年限,学校同意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七条 研究生延长学习年限,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延期原因,经导师同意,所在学科和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核准。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延期申请应当经所在工作单位签署同意意见。
第八条 延长学习年限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学杂费等费用。
第四章 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 研究生新生应在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缴费凭证和有关证件到学院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向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 2 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校按规定在入学 3 个月内对研究生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由研究生院在教育部学信网电子注册我校研究生学籍并发放研究生证、校徽。复查过程中,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第十一条 研究生新生因创业或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入学报到的,应在学校规定报到时间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所在学科和学院同意,报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般为 1 年,最长 2 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研究生学籍,学校不受理各类保留入学资格者的出国、出境申请,不出具各类相关证明。
第十二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第二年 6 月初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科和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后按提出入学申请当年新生标准办理入学。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需同时提交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并经校医院核准;因工作保留入学资格者应提供工作单位鉴定。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初,研究生应按规定时间凭有效缴费凭证和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一)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杂费的不予注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应办妥相关手续后注册。
(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和未经请假逾期 2 周不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学籍,作退学处理。
第五章 培养与考勤
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在入学后一个月内经过学院组织的师生双选,确定研究生导师。按照录取时确定的学科(专业),在导师指导下根据学科培养方案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等工作。
学校依据《中国计量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对研究生进行考核,登记成绩并存入个人档案。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参加专业实践,学校依据《中国计量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按照《中国计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请假时间 1 周以内由导师批准;2 周以内经导师同意,学院批准;4 周以内,经导师和学院同意,研究生院批准;4 周以上,应办理休学手续。
研究生因公出差或假期在外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可用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请假,回校后补办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研究生请假期满须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手续的,超假时间按照未请假
处理。
第六章 奖励、处分与申诉
第十六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研究生给予奖励和表彰。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依据《中国计量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研究生荣誉称号的评定依据《中国计量大学研究生个人荣誉称号评定及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的违纪处分根据《中国计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研究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和办法详见《中国计量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第七章 转学科、转导师、转学院和转学校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学科、导师、学院等应维持稳定。
第二十条 因特殊情况,研究生需要转学科、转导师、转学院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学科和学院签署同意意见,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转学科(专业类别)或转导师的,应于每年5 月或者 10 月提出申请,并在入学第四学期结束之前完成。原则上,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我校研究生原则上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因特殊情况本校不能继续培养而需转学校,在转入学校同意的前提下,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学科和学院签署意见,学校同意,转入转出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以办理转学校手续。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校: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三)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四)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一区招生单位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办理休学:
(一)在一学期内请假或入医院治疗累计超过 1 个月者;
(二)经医院诊断患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治疗期及医生建议休养期超过 1 个月者;
(三)已婚女研究生经学校批准生育者;
(四)申请创业者;
(五)因私出国超过 1 个月者;
(六)其他原因不能注册者。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学科和学院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因重病或传染性疾病住院治疗者,可由他人代办手续。定向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申请休学,需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时间以学期为单位,累计不得超过 2 学年,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应办理休学离校手续,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研究生因病休学的,应回家休养,休养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应于休学期满 2 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导师、学科和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因病休学的需同时提交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并经校医保部门核准。
第二十九条 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第九章 退 学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经考核不宜继续攻读硕士学位的;
(二)在规定期限(含批准延期)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复学申请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未请假而连续 2 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出国(境)未经学校批准而逾期 1 个月以上未归的;
(五)未在规定时间注册超过 2 周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一条 根据第三十条第(一)(二)(三)(四)(五)款对研究生作退学处理的,由学院提出退学处理意见,并通知研究生本人。如无法联系到本人,在研究生院网站公布 2 周,视作已通知本人。学院将退学处理意见提交导师、学科审核后,由学院上报研究生院。
根据第三十条第(六)(七)款自愿申请退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家长签署同意意见,导师、学科和学院同意后上报研究生院。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退学处理由研究生院上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签发文件后执行。学校按规定向研究生送达退学文件并通知其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退学研究生应当在退学决定文件下发后 2 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有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当还清贷款),凭离校单到学院领取学习证明。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四条 退学研究生学习满 1 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 1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五条 退学研究生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人事档案在校内的研究生退学后可以按原有学历列入最近一届毕业生就业计划;在学校规定时间之内未找到聘用单位的,退回家庭所在地。
(二)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退学后回原工作单位。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就业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培养环节,修满规定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学位论文评审未通过或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 1 年内,结业研究生经学院同意,可重新提交学位论文评审和申请学位答辩一次,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换发毕业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八条 毕业研究生应参加规定的毕业体检和学历学位信息采集,可按照《中国计量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向学校申请硕士学位,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研究生招生录取时确定的录取信息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证书。研究生在校期间不得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信息。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条 按教育部规定,研究生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研究生院审批后可由学校出具相应证明。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一条 毕业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妥离校手续后,到所在学院领取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毕业研究生人事档案等材料由学院整理归档后按学校规定邮寄方式寄往研究生就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 定向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学籍档案按照协议规定送交其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的就业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和学校规定实施。
第十一章 其他
第四十四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的学籍由国际教育学院管理。留学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的发放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提倡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晚婚、晚育。研究生结婚或需要婚况证明,在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手续。已婚女研究生经批准生育的,生育所需费用自理,生育休学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毕业离校时须办理助学贷款确认手续。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应当妥善保管研究生证。研究生证不慎遗失的可在每学期末申请补发,由研究生填写申请,经学院审核后上报研究生院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计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中量大〔2017〕93 号),《中国计量学院研究生转学科(领域)转导师管理办法》(量研生〔2014〕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