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计量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中量大〔2019〕80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励志笃学,求真诚行”的优良学风,规范研究生学术行为,
端正学术风气,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倡导学术创新,根据中办、国办《关于
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
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
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在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及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弘扬科学精神,恪守学术道德,树立严谨的学术态度和求
实的科学精神;维护科学诚信,敢于同不良学术风气作斗争,维护优良的学术氛围;积
极参加学校规定的学术道德教育、学术规范训练等必要的培养环节。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就读于中国计量大学的各类研究生及已经毕业但在校期间有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理。
第二章 学术道德基本规范
第四条 学术道德基本规范包括:
(一)学术引文规范
(1)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严谨治学,探求真理,保护知识产权,凡引
用他人已发表或未公开发表的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等,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并
按照要求注明原始文献出处;
(2)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者成果,须如实做出说明并注明转引出处;
(3)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二)学术成果规范
(1)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利与收益,严禁沽名钓誉、损人利已行
为,注重学术质量,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避免片面追求成果数量; (2)研究生以“中国计量大学”为署名单位发表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指
导教师审核同意;标注“中国计量大学”为依托单位资助的科研项目,必须经过项目负
责人的书面授权;
(3)研究生在校期间或毕业后发表学术论文,其学术观点或学术成果来源于中国
计量大学的科研项目,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同意,署名单位必须为“中国计量大学”,
可以在标注中注明作者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等内容;
(4)坚持文责自负,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著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合作研究成果发表前应经所有署名人审核同意,成果主持人对成果整体负责,所有署名
人对本人完成部分承担相应学术责任、法律责任。
(三)学术界公认的适用研究生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发表文章和学位论文答辩中,不得有以下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侵占、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或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
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
(二)篡改、伪造原始研究数据(包括实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
或隐瞒不利数据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创新发现。
(三)请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买卖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
(四)发表学术论文时,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他人姓名、获得科技项目资助等。
(五)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学位论文评阅、学位论文答辩等。
(六)一稿多投,重复发表研究成果,伪造或篡改学术论文接收函。
(七)未经指导教师同意,擅自运用、发表或传播课题组技术成果、专有数据、保
密资料、专用软件等未公开的研究成果。
(八)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或学校保密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观点或学术
成果,以不正当方式封锁非秘密资料、信息,妨碍正常学术交流。 (九)填报、提供虚假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证书或其他体现学术能力的材料,
伪造指导教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指导教师、领导或专家签
名。
(十)其他违反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
第六条 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情节
轻微者,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取消相关奖项、延缓学位论文答辩,警告、严重警
告等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开除学籍、撤销已
授予学位等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触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研究生院负责受理有关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举报,校学术委员
会负责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和认定,研究生院依据调查结果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研究生的处分决定应及时送达当事人。若无法送达当
事人,应在适当的范围内发布公告。当事人认为处理不公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诉,申诉
程序和办法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计量学院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量
院〔2007〕16 号)《中国计量学院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实
施细则(试行)》(量院学位〔2010〕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