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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量大学研究生证、校徽、个人档案和毕业派遣管理规定
上传时间:2020-04-12 阅读数:

中国计量大学研究生证、校徽、个人档案和毕业派遣管理规定

(中量大研生〔20199 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研究生日常管理,完善研究生证、校徽、个人档案和毕业派遣工作

流程,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研究生证、校徽管理规定

1. 研究生证、校徽是证明本校研究生身份的标志,供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使用和

佩戴。研究生证需贴本人照片、加盖学校钢印和注册章后方为有效,不得擅自涂改。研

究生证和校徽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2. 研究生新生入学注册后,由研究生院发放研究生证和校徽。每学期开学,研究

生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3. 研究生进出校门应佩戴校徽,并随时携带研究生证,以备门卫检查。

4. 研究生证或校徽遗失,可申请补发,填写申请表,经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审核

同意,交研究生院统一办理。研究生证或校徽补发后,遗失的研究生证或校徽若找回应

交回研究生院。

5. 研究生按国家规定在回家探亲时可享受火车乘车优待。乘车区间(学校到父母

家庭所在地)在入学时填入研究生证。家庭地址变更,需要更改研究生证中"假期火车

减价优待证明"栏的内容时,应持有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否则不得更改。

6. 凡将研究生证或校徽借他人使用,一经发现,根据情节给予教育处理,对造成

国家或他人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于擅自更改乘车到达站,谎报研究生证丢失,将研究

生证转借、赠送他人使用,假造研究生证骗取购买半价火车票的,一经查实,视情节予

以纪律处分。

二、研究生个人档案管理规定

1. 档案材料

每位在校研究生都应建立独立的个人档案,收入档案的起始时间应从高中毕业算起。

内容如下: (1)入学材料:高考登记表、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

(2)参加党团材料:加入共青团的材料(申请书和志愿书)、加入中国共产党的

材料(申请书、志愿书和转正报告)、参加民主党派的材料(申请书和登记表);

(3)各阶段奖励或惩处材料:评奖登记表、处分材料(违纪处分决定、送达通知

和解除处分文件)等;

(4)各学习阶段(高中、本科、硕士)成绩单;

(5)各阶段体检表:入学体检表、体检复查表、毕业生体检表;

(6)各学习阶段学籍变动材料:休学、退学、转学(转进、转出)文件;

(7)授予学位材料:学位申请书、授予学位的文件;

(8)毕业材料:各学习阶段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就业派遣通知书。

2. 日常管理

研究生个人档案由所在学院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学

校的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工作。

(1)研究生新生入学前,档案管理人员要检查新生档案材料是否齐全,对缺少的

材料要及时向生源所在单位催调。研究生新生入学后,进一步清查档案材料,如果发现

有遗漏,必须迅速催调;

(2)研究生档案管理人员应与学籍管理、培养管理和思想政治管理人员密切配合,

及时将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各类档案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3)档案中的各项内容,应列出清单,以便核查。

3. 档案的接收和转移

(1)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研究生新生录取名单,在发录取通知前向生源所在单位

调档。

(2)研究生毕业后,档案管理人员封装好研究生个人所有档案,及时将档案移交

给毕业生就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

(3)因其它原因离校(终止学籍、退学、开除)的研究生个人档案,参照本规定办法转寄到接收单位。

三、研究生毕业派遣管理规定

1. 研究生院按期将毕业研究生就业方案上报浙江省教育厅,批准后实施派遣,配

合办理户口迁移证和打印报到证;各相关学院负责毕业研究生档案邮寄。

2. 研究生毕业派遣统一使用教育部制《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

《报到证》),根据毕业研究生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按规定办理派遣手

续。

3. 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按入学前签订的定向或委托培养协议,毕业后返回

定向或委培单位就业。

4. 结业研究生与毕业研究生派遣方式相同,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

字样。退学(肄业)研究生无报到证,定向委培的,退回原工作单位;非定向的,自退学

之日起 2 个月内没有落实就业单位,其档案和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由本人自主择

业。

5. 毕业研究生集中派遣时间为学位授予时间后半个月以内,特殊情况不能办理,

需按要求办理暂缓派遣手续。

6. 根据《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管理办法(暂行)》(浙教学〔2014〕

26 号)规定,毕业当年 8 月 25 日前,毕业生需要调整就业单位的,到研究生院办理;8

月 25 日后,就业报到证改派、遗失补办手续至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

理;就业报到证改派、补办有效期为两年;若逾期,根据毕业生派遣记录出具《浙江省

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签发情况证明》。

7. 应届毕业研究生当年未签订就业协议且未办理档案挂靠手续的,如本人未申请

暂缓派遣,其档案按派回原籍处理。如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将档案保留在学校,保留

期限最长为 2 年;保管期满后仍未就业的,档案按派回原籍处理。

四、本规定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中国计量学院毕业研究生派遣规定》(量院〔2007〕71 号)《中国计量学院关于研究生证、校徽的管理办法》(量研生〔2008〕7 号)《中

国计量学院关于研究生个人档案的管理规定》(量研生〔2008〕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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